1. 设备总体防爆标志:
应在设备外壳明显处标/铸有防爆标志全称,如: ExdeⅡBT4。
2. 产品名牌:
内容应包括:1)防爆标志;2)防爆合格证号;3)特定的要求,如:环境要求或安装使用限制等;4)出厂日期/编号。
注意:取消名牌右上角注明“Ex”的规定。
3. 设备整体外观:
1)金属外壳的隔爆型设备:壳体相对壁厚、铸面光滑无凹凸不平状况,保证其承受爆炸强度要求和无砂孔。
2)隔爆型灯具的灯体要大,以保证其散热能力和温度组别要求,提高光源的使用寿命。
3)设备具备内外接地并有接地标志。
4)注意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配置情况,应保证施工配线的需要。
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和产品资质的要求:
(1)防爆合格证。必要时要验证证书的真伪性。
(2)防爆电气产品的检验报告和检验机构审查通过的技术文件。主要是防止防爆合格证的伪造、一证多用以及更加详细地了解产品防爆参数和限制的条件。
(3)生产许可证;没有在生产许可证目录的,此项不考虑。
(4)企业的定点或入网证明;此项限于特大型企业。
(5)产品的其他质量证明。例如:船检型式报告;防腐报告;防护试验报告等。
例如:防护性能和等级,制造商在出示的设备防爆合格证中,检验机构应验证后注明其具有的特殊防护性能和相应等级要求,或在出示的单项型式试验报告中说明:“采取了相应防护措施后,没有破坏其防爆性能”。后者主要是指制造商在防爆电气产品取得防爆合格证后,补做相应的抗其他特殊环境影响的型式试验报告。
(6)国外进口的防爆电气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取得中国检验机构的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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