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指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全国拖拉机保有量达2021.91万台,大中型拖拉机299.52万台,联合收割机保有量达74.35万台。业内人士指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去年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对上路行驶的农用车辆加强管理势在必行。
《条例》还规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有关人士表示,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将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和农业机械维修的许可管理,严把准入关,加强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源头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检验职责,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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