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财政部、科技部发出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率先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根据该《办法》,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其中节油率在40%以上的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为5万元/辆;纯电动汽车的补助标准为6万元/辆;燃料电池汽车的补助标准高达25万/辆。
《办法》还规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须达到10%以上;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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