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600795)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电集团与辽宁电力等相关方已于2007年5月30日签署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按照协议,国电集团拟协议收购辽宁电力持有的国电电力24.24%的股份,即617,419,735股,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计为3,070,684,126元。完成此次收购之后,国电集团将持有国电电力总股本的61.82%。
相对控股变为绝对控股
完成此次收购后,国电集团对国电电力将由相对控股变为绝对控股。
截至《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收购人直接持有国电电力753,998,287股A股股票,占总股本的29.60%,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龙源集团间接持有国电电力203,028,423股A股股票,占总股本的7.97%,合计持有957,026,710股A股股票,占总股本的37.57%。完成本次收购之后,国电集团将合计持有公司1,574,446,445股A股股票,占总股本的61.82%。
国电集团拟以3,070,684,126元总价款通过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辽宁电力持有的国电电力24.24%的股份。此次收购款项由国电集团自行筹集资金解决,不排除通过银行贷款方式筹集部分资金。
同时,国电集团声明,国电集团现金流充裕,完全有足够能力支付本次收购款项,收购资金不是任何第三方的委托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国电电力及其关联方,亦不存在利用即将收购的国电电力的股份向银行进行质押而取得贷款用作收购资金的情形。
已获得相关批复
作为国电集团的核心企业,国电电力在国电集团的发展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国电集团希望借此次收购之机,进一步提升国电电力的市场价值,维护国电电力的良好市场形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由辽宁电力代持的国电电力24.24%的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规定。
国电集团表示,此次股份转让行为是电力体制改革工作中经国务院同意并授权电监会组织实施的920万千瓦发电权益资产变现工作的一部分,是政府主导下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2006年10月11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关于邀请投资者参与920万千瓦发电权益资产变现的公告(第7号)》。根据该文件,电监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920万千瓦发电权益资产变现工作,920万千瓦权益发电资产进入资产出售阶段。
此次收购完成后,国电集团将依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股改说明书》的规定继续履行原由辽宁电力履行的承诺和义务。同时国电集团也将履行《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受让方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之规定。
国电集团表示,此次收购已经得到国家发改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确认以及国资委的批准,中国证监会已经同意豁免国电集团因协议转让方式直接、间接持有国电电力共计1,574,446,445股(占总股本的61.82%)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继续注入优质资产
国电集团将继续履行国电电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所做出的关于“以国电电力作为国电集团全面改制的平台,在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后,通过资产购并、重组,将国电集团优良的经营性资产注入国电电力,以使国电电力长期、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承诺。
为履行此承诺,国电集团拟将持有的北仑第一发电公司70%的股权、石嘴山第一发电公司60%的股权、大渡河公司18%的股权、国电内蒙古东胜热电有限公司50%的股权、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50%的股权、浙江北仑发电有限公司2%股权全部转让给国电电力。目前,国电集团就前述国有资产转让事宜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国资委备案,前述国有资产转让事宜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2007年4月13日,国电电力召开第五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并于2007年5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该方案,国电电力拟以公开增发不超过40000万股国电电力A股股票募集资金以及增发的部分A股股票收购上述国电集团资产。如募集资金不足,国电电力将以自有资金或金融机构贷款支付收购价款。
国电集团表示,目前,国电集团正在积极研究有关方案。若未来时间内国电电力依法通过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国电集团持有的国电电力的股权比例变化情况将视国电电力股权激励计划中标的股票的来源情况进行确定。
此次收购完成后,国电集团将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国电电力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对国电电力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行调整。
国电集团承诺,将继续维护国电电力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绩优蓝筹股的良好形象,将国电电力建设成为中国最大的电力上市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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