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主席尤权7月25日签署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正式公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电监会自2006年初正式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办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今年7月17日提交电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共5章24条,对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含义、适用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办法》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具体对八个方面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
《办法》要求,省级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省级电网企业应当同时报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和配额交易情况。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整理、使用电力企业报送的信息。《办法》同时明确,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的信息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和电网企业的改进措施。
《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就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其他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
根据《办法》,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上网竞价。电量全额上网的水力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相关交易,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规定。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规定比例的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不适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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